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范文大全]

第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2002〕38号【发布日期】

2002-05-30【生效日期】

2002-05-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第三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第五条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介绍成功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第六条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划分档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可根据财政拨款情况适当降低,但每成功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格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的实际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失业人员”),培训费用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自付。原则上,每项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0%。

。第九条第九条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50%培训费(特困失业人员不需预付),其余由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超过培训费用20%部分的预交款;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时,根据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8%的资金额,提出年度用于支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由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的管理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给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赣冠就业培训网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发布时间:2011-12-30文号:深人社规〔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赣冠就业培训网

第六条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一年内通过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七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指导服务并开具《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以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凭证。

失业人员拟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行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技能鉴定补贴和8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

(五)技能鉴定考核交款凭证;

(六)申请人银行帐号

失业人员以居住地申请补贴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第九条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2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登记证明资料

第十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查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网站将申请人领取培训鉴定补贴的相关信息(含姓名、培训鉴定工种、申请补贴金额和就业情

况等内容)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对经审核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银行账号。第十二条对失业人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和鉴定补贴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篇: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可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前期考察和培训计划审定、培训质量、效果的考核及培训结束后补贴的审核支付。

第四条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失业金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实际绩效考核确定。

(一)直接培训补助

每人的直接培训补助以培训的有效课时确定。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每课时以45分钟计。

1、培训时间在120课时以上,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2、培训时间100课时至120课时(含12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计算;

3、培训时间80课时至100课时(含100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5%计算;

4、培训时间60课时至80(含80课时)课时,按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计算

(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实现再就业是指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培训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受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持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就业证明)的比例(合同率)确定,合同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1、签订合同率30%(含30%)以上的,以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2、签订合同率20%(含20%)至3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10%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3、签订合同率10%(含10%)至20%的,按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作为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4、签订合同率10%以下的,不计领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

5、无再就业绩效的,扣减其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5%。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1年以上3年以下者,补贴150元;3年以上或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创业证明者,补贴200元。

第六条

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并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申请登记。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班前,应提交培训报告,并附培训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培训班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授课教案、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期限和方式、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及培训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八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培训人员签到册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进行核拨。核拨时先拨付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95%,余额根据实现再就业情况在培训结束后的6个月内拨付。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培训须经过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培训补贴按照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所在地的标准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准确记录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情况。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包括事前资格审定和培训准备、事中培训大纲和计划的落实、事后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绩效)进行考核,行政部门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予以追回,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

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粤府函(1997)14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省劳动厅:

粤劳研函〔1996〕211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其多出教学成果,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范围包括。在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教学研究成果;在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技能训练、产训结合、技能鉴定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生产实习、产训结合、技术革新成果等。

第三条我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中心(学院、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和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厅(局)两级。

第五条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并设立“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办理。市、厅(局)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第六条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基本条件:

(一)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系统内首创并处于领先水平、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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