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计
[2010]1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和壮大期企业,统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之后的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随时受理,每月按批认定一次。
第二章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办公室委托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如果是没注册过的企业,首先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帐号和密码,登记注册需要填写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简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待服务器确认后,随即分配一个账户和初始密码。
企业通过账户和密码登陆进入服务网的认定管理系统,填写认定所需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科技项目与经费、知识产权和其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表见附件),确认无误后可以立即提交,也可以待进一步核实后提交。认定系统将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自动筛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给予驳回;符合条件的,自动进入认定系统企业数据库,企业等候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知提交书面审核材料。企业需要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可以是经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年度报表),
如企业是当年成立的,不需要提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2)区县(功能区)审核认定
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即可以看到所有已经提交申报信息的企业表。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每月按批次认定一次,通知当月申报的企业提交书面审核材料,组织区县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咨询。通过审核咨询的,给予初步认定,并通过认定系统提交办公室。待办公室复核合格后,正式认定并打印认定证书。
(3)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对区县(功能区)提交的初步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复核合格的,给予正式认定,打印认定证书;不合格的,驳回,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办公室委托市科委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已经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证书为准);
(2)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且企业年均增长在20%以上;
(3)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要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并且企业通过这些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提供产品和服务;
(4)企业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第七条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可以是经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年度报表);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系统筛选
凡经过正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将其中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市科委认定
市科委每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按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条件进行咨询。通过评审的,正是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打印认定证书,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认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4月份要通过服务网更新企业信息,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提交相关的审核材料。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审核合格后,报市科委备案。认定满三年的,企业需要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第九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业领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产业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3大类,其细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产业领域范围相对应。
二、技术领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三、基本指标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如下: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专利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仅拥有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技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二)专有技术专有技术译自于英文中的“know—how”,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是否专有技术,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三)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
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四)基本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工商新注册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指标要求:
1、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科技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由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和知识状况。
第三篇: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认定杭科计〔2009〕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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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