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发布日期】
2006-11-28【生效日期】
2006-11-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几起煤矿等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政法〔2006〕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四季度特别是11月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继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炸药燃烧等特别重大事故之后,11月
25、26两日,黑龙江、云南、山西又接连发生了3起特大或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地区发生1起道路交通特大事故,死亡20人。上述4起事故共造成103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多人受伤。通报如下:
1.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发生,已发现21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低瓦斯矿井,设计能力3万吨/年。因采矿许可证到期,今年9月被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但停产整顿指令没有得到执行,继续违法进行生产。该矿井下有5个作业点,多头掘进,并违法开采保安煤柱。25日上午10点30分故障停电,只撤出了部分人员。下午13时来电后,人员重新入井。初步分析是停电后造成瓦斯聚集,在恢复通风时违章作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矿长逃匿。
2.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5日下午17时发生,造成32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该矿证照不全,仅持有采矿许可证,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该矿今年1月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公告关闭,后由云南省曲靖市用置换的方式改为保留矿井进行改造,未办理相应核准手续。今年3月2日和11月2日,富源县煤炭局先后下达停建通知,但该矿拒不执行,非法组织生产作业。其年产规模15万吨,井下掘进头多达十多个,局扇严重不足,串联通风,以掘代采。
3.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月26日20时发生,当班井下共有32人,事故发生后8人自行脱险,24人遇难。初步了解,该矿设计规模年产5万吨,为资源整合矿井,核定为15万吨/年。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今年2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但该矿仍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前供电系统停电,没有及时撤人,启动自备发电机送电后违章放炮作业发生爆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地区若羌县境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月24日凌晨5时,青海省循化县一辆大卡车在行至新疆巴州若羌县阿尔金自然保护区内时,发生翻车事故,车上搭乘的20人死亡、4人受伤。
初步了解的情况表明,上述4起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都是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造成的,伤亡惨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这几起事故以及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表明煤矿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
一是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以及10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1月7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等,均属这种情况。有的是关闭之后死灰复燃,有的是无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停产整顿指令。一方面是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肆意妄为,挑战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情节十分恶劣;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确实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二是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非法违法生产。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就是一个恶劣的例子。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分别在《人民日报》和地方主要媒体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又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且继续非法生产,酿成特别重大事故。据查,此类矿井曲靖市还有多处。这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不能容许的。还有一些本应关闭的煤矿,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不少省(区、市)都有这种情况,成为吞噬生命的事故源。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能力之实,暂时掩盖了矛盾,埋下了事故隐患。发生“11.2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是被当地列为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关证照已暂扣,仍继续违法生产。10月份以来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都属于这种情况。
四是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这样的核定,使非法变成了合法,隐患更为严重,无异于鼓励煤矿冒险生产,纵容不法矿主继续以矿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眼前利益。一些小煤矿核定能力提高后,势必依靠增加作业人数、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提高产量,埋下了更大隐患。
五是安全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矿井供电、通风管理问题突出。发生“11.25”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停电长达两个半小时不撤人;发生“11.26”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省临汾市芦苇滩煤矿,停电约10分钟没有及时撤人。以掘代采问题严重。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井下十几个作业点,事故发生后涉难人数不清;黑龙江省鸡西市远华煤矿多头掘进,违法开采保安煤柱。一些国有大矿的安全基础管理仍然很薄弱,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工作不落实。
六是一些煤矿“三超”问题突出,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关闭之前超产冲动强烈。由于煤炭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一些煤矿不顾安全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特别是一些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利用最后的机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生产,发生事故的几率大为增加。
上述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存在的巨大差距和潜伏的各种隐患问题,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隐患四伏而熟视无睹,严重违章却习以为常;形式主义突出,报喜不报忧,整顿关闭和隐患治理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要深刻分析影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多发的各种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年底工作越忙、越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对国有重点煤矿和较大规模的乡镇煤矿,地方政府要派出驻矿督查员,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
(二)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各单位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煤矿业主和广大群众了解国家政策,认清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必然发展趋势,认识到晚关不如早关,早关不如快关,早关闭早主动,把三年关井任务往前赶;二是要对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按16种应关闭类型,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一次核查,对号入座,该关的要全部列入关闭名单,坚决关掉;三是关闭名单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快工作进度,抓紧付诸实施,总局已要求各省今年第一批关闭名单11月底公布,请各地抓紧办理;四是要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五是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研究、采取关闭取缔合法煤矿的地方性政策,探索建立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退出机制。
(三)严格矿井能力核定,坚决把虚高的核定能力压下来。要认真总结吸取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严肃认真地组织好能力复核结果审查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再次明确审核的重点和具体要求,纠正当前在核定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四证”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而应列为关闭对象;扩能项目没有经过核准,没有正规设计的一律不予认可;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一律以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剩余可采储量开采年限要符合设计规定;瓦斯抽排能力没有提高的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采用落后生产方式的煤矿要淘汰,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矿井生产环节和设备要达到安全标准,扩能不能降低设备的安全系数等。中介机构要认真负责,凡提供虚假资料的要依法处理。
(四)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紧张起来、行动起来,严防、严查,盯紧、盯牢。从现在起到年底,是煤矿安全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要害时期。危急关头,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紧张起来,立即行动起来,超常规抓工作。
一是要严防“三超”。要坚持“安全高效”,真正落实“安全第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现场监督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是要严查建设、整合矿井。今年以来,基建、改扩建、整合矿井事故占煤矿事故的35%。要增加对这类矿井安全日常检查、执法监察的频率,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要盯紧已经列为关闭对象的16种类型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在关闭之前的违法生产、超产冲动。
四是要盯牢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当前,尤其要盯住煤矿“一通三防”、井下停送电和停送风这个关键,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瓦斯超限或停电之后必须立即撤出全部人员;恢复送电、送风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要与当地供电部门加强协调,保障系统供电。要督促煤矿落实瓦斯等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
(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深刻吸取新疆境内发生的“11.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违章拉人载客。11月21日,黑龙江哈尔滨双城市的一辆运送小学生的车辆发生车祸,造成8名学生死亡、7人受伤。该车驾驶员没有资质,长期非法运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排查整改,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运营人员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和违规违章行为,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运输户和运输工具进入城乡公交市场;加快落实今年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六)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批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刑法》修正案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新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刑峻法、重典治乱。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查处结案。各地要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总局拟于12月中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将今年查处结案的特别重大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
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
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兴东二矿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3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深入推进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要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的力度,严禁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生产,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矿井,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挂牌督办,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立即关闭,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运送、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事故调查权限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因非法违法造成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以儆效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矿〔2006〕87号【发布日期】
2006-05-11【生效日期】
2006-05-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频发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五一”前后,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4月26日至5月10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4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起,包括今年以来第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月26日,河南平顶山原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田大刘山煤业分公司(西井,9万吨/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查明已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不报,藏匿尸体,转移伤员,矿方负责人逃逸。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受理,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生产中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检修水泵开关时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该矿核定能力3万吨/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层越界布置新的生产采区,违法进行生产,入井人数76人。矿井和采区通风系统不合理,6个采掘工作面相互串联,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瓦斯检查缺失,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一非法采煤矿点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调查,该非法采煤矿点多次被地方政府关闭炸封但又多次死灰复燃,独眼井开采,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井下作业人员吸烟导致瓦斯燃烧。事故后矿主逃匿。
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半坡阳村商酒务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初步查明造成7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资源整合中单独保留矿井,拟由9万吨/年改造为15万吨/年。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已经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但施工组织设计未上报审批,未办理技改开工许可手续,属断电矿井。初步调查认定,这次事故是该矿立风井井底东15米处火药存放点炸药发生爆炸引起的,有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5月7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安乡王家山煤矿(3万吨/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是急倾斜厚煤层,高落式采煤,上部老空区煤层有自燃发火,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工人在井下副井西翼煤巷维修巷道,冒顶与上部老空连通,上部老空冒落通过裂隙压出一氧化碳,发生中毒窒息。
5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石林镇坳田煤矿(6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该矿属高瓦斯并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在准备工作面运输巷打瓦斯排放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近日发生的这些事故,有的是煤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非法开采;有的是属于”资源整合”保留的矿井,违法生产;有的是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目前,上述事故都在调查处理之中。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麻痹松懈,始终保持高度警觉。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慎言成绩,多看差距,多看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心无旁鹜,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的现象。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发生”5.2″瓦斯燃烧事故的采煤矿点这类已被取缔关闭的非法矿井、矿点,要查清楚其死灰复燃的背景和原因,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规范”资源整合”。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是”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规划,并提出今年的矿井关闭计划。今年关井的重点:一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二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按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淘汰关闭的矿井;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认真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情况、低瓦斯矿井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情况,以及受水害威胁矿井落实防雷电、防排水、防汛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跟踪、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隐患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特别是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现有技术手段不能有效治理、整改无望的,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五、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附:近期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简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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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
“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09〕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93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目前已造成35人死亡、44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解救被困矿工,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科学组织救援,防止次生灾害;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
该矿原为国有地方煤矿,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低瓦斯矿井,属停产整顿的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技改为15万吨/年。初步分析,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在批准的技改区域外组织生产;三是采煤方法落后,采用巷道式开采方式,采掘布置不合理,采用串联通风;四是监管责任不落实,平顶山市新华区向该矿派了驻矿安监员,但未能遏制该矿组织大量人员下井违法生产的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9月3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与抽采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防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推进“三项建设”。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努力实现“降低事故总量、降低伤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把大检查工作抓实抓细,严防搞形式、
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四、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持源头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排查治理大隐患,有效防范大事故。
五、继续加强小煤矿治理整顿。督促煤矿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依法从严、从快实施关闭,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落实今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计划,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把设计关、质量关,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技改和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并在采掘作业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间,严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禁改扩建煤矿在施工区域生产。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将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认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立即转发到所辖区各个煤矿,并举一反三,切实抓好相关工作与措施的落实,防止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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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监督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8年12月11日印发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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