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文字号】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颁布时间】

2011-07-29【生效时间】

2012-08-16【时效性】

有效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预防、监管监察、责任追究“三个力度”,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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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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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新网8月3日电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3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安监总局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从零开始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

通知指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盲目开采急倾斜煤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违规建设井下防水墙,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出现透水征兆时或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

通知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安监总局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水害防治【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矿[2006]171号【发布日期】

2006-08-16【生效日期】

2006-08-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17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近期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七个督查组从7月15日至27日对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黑龙江、河南、河北等七个省(区)进行了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共督查了14个地(市)、16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深入现场和井下抽查了41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0个,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31个)。督查结束后,已先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相关省(区)印发了整改督办函。

从督查情况看,七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重点工作之中,认真安排部署雨季“三防”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及时转发国办和有关部委局的文件并下发文件对雨季防治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雨季“三防”工作的要求和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督促本地区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雨季“三防”督查工作;煤矿企业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开始得到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将水害防治列为雨季安全执法的重点内容。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煤矿防治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水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不到位。一些地区和煤矿对防治水工作有所忽视,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防汛机构、人员、设备物资、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金利煤矿“7.13”洪水淹井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做好煤矿矿井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尔多斯市也制定了煤矿全面停产撤人、排查隐患、分片包矿、责任到人的紧急措施。但在市、旗两级煤炭管理部门7月14日到鄂托克旗棋盘井矿业公司三号井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有117人在井下作业,立即要求该矿停产撤人,但在检查人员走后该矿仍然组织88名矿工在井下作业,检查组返回复检时发现问题马上通知工人升井,工人升井2小时后洪水暴发,矿井被淹,险些造成一起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二是小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相当薄弱。许多小煤矿防治水机构和专职人员不健全,企业没有水害防治总体规划,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井下采掘工程不能及时填绘,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有的小煤矿根本就没有图纸,无法科学合理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小煤矿既不了解本矿井存在的水患,也不了解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盲目组织采掘生产和工程施工,导致水害事故。

三是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未能真正落实到位,矿井排水系统和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许多小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由于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如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偏坡院煤矿在“7.15”透水事故发生前已知道相邻关闭的煤矿有老窑积水,也购买了两台探水钻机,但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引发透水事故,死亡18人。

四是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督查中发现小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生产比较普遍,一些小煤矿在国有大矿范围开采或盗采国有大矿的边界保护煤柱。7月1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金鑫煤矿擅自开采防水和防沙隔离煤柱导致溃沙事故,造成6人被困,经全力抢救才得以生还。

五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从业人员不适应工作要求。一些煤矿企业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即使在水害威胁较严重的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足。防治水工作存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状况。一些煤矿透水事故在发生前,有明显的透水预兆,但由于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人员缺乏,从业人员不懂透水预兆知识和防治水害的专业知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及时撤出,使本可避免的透水事故发生。

从全国情况看,今年1-7月份,发生煤矿水害事故53起、死亡259人。其中,3-9人重大透水事故20起、死亡104人;10人以上特大透水事故4起、死亡114人。特别是进入7月份以来,山西、贵州、湖南等地水害事故多发。7月14日至16日,湖南省受第4号强热带风暴的影响,衡阳、郴州等地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造成113对矿井被淹和138对矿井开采水平被淹,事先做了大量预防工作,人员预先撤离,仍造成地面6人死亡、井下8人失踪。目前正值雨季,结合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水害是仅次于瓦斯爆炸的重大灾害,在重特大事故中所占比重大。地方政府、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和安委办明电〔2006〕14号、安监总煤矿〔2006〕9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辖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贯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所有煤矿都要配备探放水设备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严禁用探煤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或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三、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真检查是否落实了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雨季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安全度汛。要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四、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对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岩溶水和雨季水害进行监察,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水患严重难以治理的各类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全市各煤矿:

近几年,全国煤矿恶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全市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和各煤管站及包站(队)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水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有效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和《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修订)》(豫关整[2004]18号)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现就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局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各煤管站站长和各包站科室(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大队二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水害防治工作的安排。各煤矿企业、国有煤矿管理科、各煤管站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二、设置专一办公场所,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小组成员由矿级领导、水情巡视员、探放水队队员、辅助救护队队员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放大上墙;有专一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少于15平方米;防治水办公室应悬挂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防治水责任制、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名单;防治水办公室还应做到“九有”:有专人值班,有对外联系电话,有符合煤矿实际、经有关矿级领导审批的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和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有水害应急预案,有探放水记录,有水情巡视记录,有探放水报表,有水害隐患排查及处理记录,有防汛物资台帐等。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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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