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为了加强公司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以及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殊工种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
3.
术语
3.1特殊工种人员的范围。本制度包含的特种作业人员有高、低压电工、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3.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7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
职责
4.1
特种人员的管理职责:
4.1.1品证安技部的职责: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装备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日常作业管理;
(2)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3)对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1.2综合管理部管理的职责:
(1)对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管理。(4)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4.1.3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由部门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品证安技部负责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
4.2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责
4.2.1公司总经理应当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4.2.2公司生产技术装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由品证安技部进行监管。
4.2.3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公司专职安全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2.4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2.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2.6生产技术装备部须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和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4.2.7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所有技术资料齐全,将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管理、监督检查等文件全部纳入安全技术档案中,由公司统一归档管理。
4.2.8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故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4.2.9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更新后向品证安技部上交《特种设备台账》。
管理要求
5.1
特殊工种人员管理5.1.1基本规定
综合管理部制定《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汇总表》管理台帐,保存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做好特殊工种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复审培训,及时更新《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汇总表》。
5.1.
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5.1.2.
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
5.1.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持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证书。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1.
3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
5.1.3.1特殊工种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殊工种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5.1.3.2申请特殊工种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5.1.3.3特殊工种人员取完证后,应妥善保管好原件,以备查看;新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也应同样管理。
5.1.3.4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按规定定期必须进行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期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
5.1.3.5特殊工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5.1.3.5.1特殊工种人员证书失效;
5.1.3.5.2特殊工种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1.3.5.3特殊工种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5.1.3.5.4特殊工种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培训的。
5.1.3.6特殊工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5.1.3.7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1.3.8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补办。
5.1.3.9特殊工种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特种设备管理5.2.1基本规定
5.2.1.1生产技术装备部购买的特种设备须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生产许可,附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方可验收、入账与使用。
5.2.1.2新购特种设备的部门应及时告知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2.1.3生产技术装备部制定本部门的《特种设备汇总表》。
5.2.1.4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设备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2.1.5特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2.1.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1.7生产技术装备部须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和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5.2.1.8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所有技术资料齐全,将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管理、监督检查等文件全部纳入安全技术档案中,由生产技术装备部统一归档管理。
5.2.1.9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2.1.9.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部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5.2.1.9.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5.2.1.9.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2.1.9.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2.1.9.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2.1.9.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2.1.10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故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5.2.2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5.2.2.1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5.2.2.2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
5.2.2.3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
5.2.2.4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5.2.2.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他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5.2.2.6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5.2.3特种设备的更新报废
5.2.3.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申报报废,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后,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2.3.2特种设备更新报废后应及时修改《特种设备汇总表》。
相关文件及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特种设备台账》由品证安技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