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环境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见》(德政发〔2005〕9号),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快形成“资金洼地”效应,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通过正向激励,逐步建立起以产业政策定位准确、国企改革规范合理、市场主体待遇公平、金融政策宽松优越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服务体系;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保障体系;以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完备、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真实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支持体系;以授权授信扩大、金融服务到位、融资环境改善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支持体系,全力构建“信用*、和谐*”,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考核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考核评价采用标准值比较法,定性考核评价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值比较法”是指将所考核的各项定量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计算出该指标得分的方法。标准值主要依据地区经济金融评价的有效信息以及有关行业资料的平均值或期望值制定。
本办法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地区经济、信用及金融发展的总体情况、未来发展前景等非量化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二)考核指标体系
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基础、企业状况、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司法状况、中介服务状况、金融发展状况、金融信贷资产质量7部分,涉及指标32项。按各项因素对金融生态的“贡献率”和不同作用强度,七类因素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分别设置为:经济基础环境10%,企业状况10%,地方政府信用状况10%,司法状况20%,中介服务状况5%,金融发展状况20%,金融信贷资产质量25%。
1.经济基础考核评价指标。经济基础在金融生态环境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和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比重。
2.企业状况考核评价指标。企业状况是经济基础在微观层面的反映,其评价指标主要采用: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工业企业亏损面、规模工业企业万元能耗下降率、因辖区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造成的不良贷款额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率。
3.地方政府信用考核评价指标。政府信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业经营的空间结构和资产质量。反映政府信用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偿还率、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当地人口比例。
4.司法状况考核评价指标。司法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保障因素,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金融案件立案数、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案件诉讼费总额与诉讼标的的金额比率和金融案件执结率。
5.中介服务考核评价指标。社会中介服务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配套因素,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鉴证类中介机构数量(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担保类中介机构担保金额。
6.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指标。金融发展水平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因素,其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各项贷款余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金融服务密度、异地金融机构对本地企业贷款额占比、贷款余额增长率、保险密度、新增贷款投向贷款余额居前十位企业的合计占比和新增贷款流向直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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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组织领导
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自评工作。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过程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结果的研究分析和利用,积极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本办法由*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