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省住建厅等3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试点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㈠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㈡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㈢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㈤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指导原则

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坚持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立足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创新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工作。

㈡改革创新,试点先行

通过引入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原则上设立为期三年的试点期。秀洲区可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其他地区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先行开展,取得初步经验和成效后再稳步推进。

㈢联动配合,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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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加强宣传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等要加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宣传引导,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试点方案自2018年10月13日起开始施行。试点期限暂定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