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五篇范文]

商业文化·财金视点2007年6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罗琳彭维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830.91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大讨论,源于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由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大变革;二是我国入世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给当前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三是国内金融业合作的日益加强和金融集团的出现,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混业的趋势。因此,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认为要经历三个阶段:

(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我认为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首先,采用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另外,在我国,金融各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委托代理类业务,金融产品的重合度、交叉度不大,而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基本上是业务层次的,基本上不影响分业监管主体的监管。再者,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

(二)

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面对21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特别是在我国自身金融业混业经营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应逐步建立综合混业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过渡性的作用。混业经营作为当今世界金融经营体制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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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康华著,《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6月

[5]夏惠著,《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探讨》,《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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