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黔西南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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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四)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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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五)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
(六)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条金融突发事件:
(一)发生挤提事件,银行业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要求,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挤提事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臵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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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重大事项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规管理、及时处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