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44号(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

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

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

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

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

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审查人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一笔交易合同申请办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合同金额,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不得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

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经支行授权审批后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支行受理调查后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应尽职审查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基础资料、交易资料、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保证金与担保

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取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5%。

第十六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集中上划,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核算,并按月核对银票余额和保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

1.必须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足100%的,须提供有效担保;

2.申请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前一次性将非全额部分承诺手续费付给受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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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