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延续、变更和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陕煤局发〔2008〕63号日期:2011-03-2615:47(点击: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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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现就煤矿企业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遗失补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条件
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3)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采矿设计;
(4)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监测监控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6)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7)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8)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9)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2)有符合规定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本矿图和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3)有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乡镇煤矿企业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3)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4)矿井的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依法验收合格;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6)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畅通;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1)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12)在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3)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及批准文件;
(4)采矿设计(含设计图纸)及批复文件;
(5)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6)矿井生产系统(包括通讯系统)验收批复文件;
(7)环保措施批复文件和验收文件;
(8)矿井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及批复文件;
(9)相关生产系统的文字说明;
(10)按煤矿隶属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核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及实有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
(11)矿井实测、符合规定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12)其它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2、乡镇煤矿企业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3)采矿设计(含设计图纸)及批复文件;
(4)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5)矿井生产系统(包括通讯系统)验收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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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5、矿井生产系统现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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