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市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以物抵债的范围第四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五章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定期检查和账实核对第七章抵债资产的责任赔偿第八章抵债资产档案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三)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四)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法取得。用于抵债的物资应当是借款人或担保人等责任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且无争议的有效物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合规。
(三)合理定价。抵债资产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当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四)妥善保管。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五)及时处臵。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办事处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咨询;
(二)对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测、分析和考核;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联社是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内
3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实行集中管理。联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审批,将超权限的按照相应权限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审批抵债资产处臵方案;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其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审查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物抵债协议、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按照规定收取抵债资产,并选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保管;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账实核对;制定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批通过的处臵方案,在有效期内尽快处臵抵债资产。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财务核算以及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或转为固定资产购建的相关审批工作等。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七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农村信用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无法成交的;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均无争议。涉及到产权的资产,原则上应当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对于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将其确定为抵债资产,应当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决定;
(四)一些特殊抵债资产,如家具、电器、鲜活农产品等,虽不易作价变现,或不易储存、保管或运输,但根据农
5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在事先联系好买方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抵债资产。
第九条下列资产一般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四)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五)抵债资产欠缴和应当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六)资产已被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村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八)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九)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十)无变现能力的无形资产或其他难以变现的资产。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政策;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明确;
(三)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合法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一起抵债的,须出具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当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十二条实施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7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方式收取抵债资产的,或债务人破产,农村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按照有效法律文书尽快执行,及时办理抵债资产及相关权证的移交或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通过协议抵债方式收取抵债资产的,应当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咨询)。
收取单笔申请抵债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收取单笔申请抵债金额20-500万元的抵债资产,须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咨询。
收取单笔申请抵债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抵债资产逐级上报省联社咨询。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通过协议抵债方式收取抵债资产,应当经过调查、申报、审查、审批(咨询)环节。
第十六条调查。分支机构对拟收取的抵债资产采取实地调查和到相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细调查。主要应当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
第十七条申报。分支机构经调查和集体讨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与债务人协商相关事项后,应当将相关申报材
8料报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收取审批(咨询)表;
(二)关于拟收取抵债资产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债务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过程,债务人及担保人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物抵债的理由,债权形成不良的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已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及这些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账面价值、预计变现能力、变现价格、变现损失及费用等;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
(四)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五)合法资质单位出具的抵债评估报告书(经过资产评估的);
(六)分支机构与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意向性协议(应当说明抵债金额);
(七)其他应当说明事项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审查。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和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同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实地查看抵债资产是否与资料所述一致,并到抵债资产的法定登记部门查证资产的权属及法律关系。
9第十九条审批(咨询)。经审查同意收取抵债资产的,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将抵债资产的相关申报及审查材料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联社权限范围内的抵债资产收取,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自行审批;对于超联社权限的抵债资产收取,则在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权限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条经审批(咨询)同意收取抵债资产的,由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正式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并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要求法院、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
以物抵债协议、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抵债资产予以收取。
第二十二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必须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尽可能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当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农村信用社应当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当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二十六条收取抵债资产后,联社及时到资产有权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抵债资产为不动产、动产、权利类资产等其他须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资产或权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二)抵债资产为上市公司股票的,须依法及时到该股票托管的证券交易所登记过户。抵债资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须依法及时到该股份公司及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房产抵债时,如土地与房产登记不在同一部门进行的,除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外,还需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六条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照**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