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分配比例为省、市、县2:1:7。

第三章申报及批复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资金控制抚育任务规模,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向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设区市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对各设区市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省直单位将本单位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项目县(市、区)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并报所属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省直单位将作业设计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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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