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
1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全方位、多角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九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个人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资信等级,做好综合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借款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具有很强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利率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期限划分
1、临时个人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个人贷款,期限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个人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主要用于个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二)按贷款周转划分
1、一般个人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个人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还款方式划分
1、个人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个人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四)个人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
3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的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贷款种类科学合理的进行利率定价。
4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际居住地证明资料以及家庭主要财产、收入明细等。
(二)借款人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以及自有资金筹集的渠道与存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等。
(三)各类授权文件
主要包括查询借款人本人、合伙人以及拟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尽职调查
(一)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
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或走访;
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的合伙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面谈;
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其相关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要点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信水平;
2、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情况;
3、借款交易合同、协议,借款用途;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6、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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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