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社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纪检组长牵头,秘书股协助。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为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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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谈话完毕,谈话内容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统一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