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

对依法发挥监事会职能的再思考

蒙彦琼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本次中央全会的主题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题。“依法治企”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微观基础,是国企深化改革的内生需求,也是我们神宁建设一流煤炭综合能源企业的必由之路。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规范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依法加强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成为下一步推动、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一个切入点和突破口。如何顺畅体制、机制,加强监事会督查职能,如何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事会联动效力,有效避免监督检查职能“空转”,是监事会工作需要积极探讨的课题。

一、加大“法治理念”的宣贯,增强法律意识

监事会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能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对市场法制经济的认识和态度,取决于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当前,从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水到混合所有制破冰,从国企薪酬改革到规范董事会职权,国企改革风起云涌。特别是新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职责,使监事会由事后监督转向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由“背后”报告转向当面进行质询、提出建议和纠正要求,更加强调了依法治理,强调了机制监督。为尽快适应改革形势,推进依法治企的需要,企业管理者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客观要求上,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理解监事会制度,提高依法履职、依法监督、依法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公司更要加大对“现代企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才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解决好“法”“条”的衔接,增强法律的严谨性涉及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目前有《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行政法规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公司法》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或“条”),是公司当前开展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与《条例》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公司法》规定只对经营者个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要求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公司2

法》规定对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提出纠正要求,《条例》则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向出资人报告,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三是《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条例》则要求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四是《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向银行、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的权利,《条例》则赋予了监事会这方面的权利。

在新的《条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法》适用各类公司,而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落实《公司法》有关规定时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条例》作为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专门法规,仍是当前国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在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施《条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解决好“介入”的接口,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完善各层面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小宪法”,是各主体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准绳。解决“介入过程监督”的接口问题,监事会成员要按专业特长和身份代表,分别列席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更多地融入企业“三重一大”的管理流程,了解企业重大事项,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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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决好监事的合理组成,增强监督的专业性

打铁还需自身硬,监事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素质建设。建立监事履职工作制度,明确监事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督促监事勤勉履职。

现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在监事队伍的配置上,要少用领导,多用专业人员,注重年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的互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结构。对公司而言,监事中应逐步补充煤炭、化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法务人员以及财务审计人员。同时要重视监事会办公室的建设,这是监事会闭会期间履职的工作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