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团场加快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思考] 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心得体会

摘要。在论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为兵团)团场发展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意义的基础上,就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团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单外农产品

1发展兵团团场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1有利于以市场化为取向,实现订单外农产品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在兵团团场基本经营制度中,确定了产品订单收购,订单外的放开经营的原则。对于广大订单外的农户来说,面对市场完全竞争,分散经营,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时,由于单个农户规模较小,信息成本不经济,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因而只能处于劣势地位。而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实际上是有效地运用合作效应,减少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并提高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如农户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种养植技术,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与师团农资公司或厂商直接交易,而销售也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统一完成,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有效地完成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这也应是生产订单外农产品的农户,为寻求和市场相适应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1.2有利于以产业化为取向,加快订单外农产品向现代农业的产业化要求方向发展现代农业是围绕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形成一体化的生产经营过程,需要大量的专业性资产,需要创新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为组织内部行为。兵团订单外农产品要实现产业化发展,也要适应现代农业的这一要求。而发展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使分散的订单外农户在市场交易中降低谈判交易成本,同时,由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控制,生产适销对路的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进而打开市场,实现产业规模扩张。这是订单外农产品实现产业化生产经营的一条有效途径。

1.3有利于以效益为中心,建立有效地利益联结机制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强调互利,对外追求利润。在组织内部,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对外利益的处理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参加谈判,可以改变单个农户面对市场所处的劣势地位,增强外部的谈判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农户利益。在对内利益的处理上,通过协商,避免内部成员因价格竞争而导致的利益外溢,形成有序竞争。

1.4有利于以专业化为取向,完善团场订单外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为专业化生产的经济实体,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为一体,促进了专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快了经济信息的传递和技术交流,同时把服务贯穿于农户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有效地把团场技术部门“包”不了,订单外单个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情承担起来,来推动订单外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

2兵团团场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1兵团团场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状况我国的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商品化、专业化快速发展,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由专业户牵头组成的“业户”联合体,它被视为我国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身。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户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增长很快,截止2006年底,全国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0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左右。而据兵团农业局初步统计,兵团农户专业经济组织的数量目前只有100多个,组织成员总数9.50万人,占兵团农业人口的0.07%。

兵团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从2004年开始起步的,2004年,农五师83团金沙山肉牛产业联社列入国家农业部示范单位;2005年,农二师24团养猪协会和农五师北疆红提协会列入了国家农业部示范单位;2006年,农四师德林鹿业协会和十三师哈密地区恒旺养猪协会也被列入国家农业部示范单位。从总体上看,兵团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多数形式是根据团场种植作物成立的技术服务类的专业协会,而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产业分布上看,种植业的合作经济组织30个,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30%;养殖业的合作经济组织26个,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26%。从经营范围来看,涉及农、林、牧、副、渔众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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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制定规范的管理条例和示范章程依据国家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明确了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市场主体资格及服务范围,明确了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及其应采取的优惠扶持政策的条件下,制定适应兵团团场情况的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和示范章程,以便把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和自我服务,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和社团法人的学术性、服务性区别开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兵团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3制定和实施扶持性优惠政策由于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要求在兵团有关行政部门的主导和推动下开展,主管部门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制度、财政、技术、人才上的支持。具体为:一是切实保护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其合法财产。二是资金扶持。提供低息或无息周转金贷款,扶持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三是科技人才方面的扶持。有关部门可在科技咨询、指导、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职能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鼓励各级农技推广机构与农户联合兴办各类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是用电、用地、用水等扶持。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生产、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需要用电、用地、用水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照顾。

3.4讲求方法,规范引导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法规和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加快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要按事物的发展规律来引导建设,在农业产业化中,要求生产布局区域化,便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在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之初,也要适应区域化的特点要求,先在有条件有优势特色产业的团场建立健全,发展规范后,再逐步整合,避免一开始就在大范围联合建设,遵循事物由小到大的发展规律,遵循其内在发展进程,规范引导循续渐进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