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普及人民防空法制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九日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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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