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5则范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得益、农民满意。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补偿安置、建新规划、住宅设计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论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搞强拆强建。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被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其居住、就业、保障等问题。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暂停挂钩试点,并督促其整改规范。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及农村土地整治中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及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等要及时依法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三、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控制挂钩规模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意愿等方面情况,依法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与范围,逐年按计划分步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不得突破国家有关规定。

在增减挂钩中,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在拆迁前落实好安置方案,做好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要抓住复垦规模引导、项目验收跟进、建新规划落实等主要环节,确保完成复垦任务。

严格规范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试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科学高效使用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建新安置区和农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于城镇建设的挂钩指标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控制标准,切实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率。

严格挂钩试点管理。各地经批准开展的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按照项目区管理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严格拆旧复垦项目管理。全省挂钩拆旧地块按规定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挂钩复垦项目均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加强复垦整理土地的后续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整理土地,要建立台账,纳入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范围,并要落实耕种单位或个人,杜绝荒芜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要按照部省协议的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140万亩,新增耕地14万亩。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施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各个阶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入保障机制和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新增耕地质量逐步提升。

五、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分类使用,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结余指标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额返还农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行有效监控。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04月26日(地方法规)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1-04-04|作者:|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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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二、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四)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少数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

(七)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

(八)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九)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十一)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三)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中央分成部分要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行为。

(十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各地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近期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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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被收购或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复垦土地并按时交付土地,积极配合做好收购储备工作。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购补偿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试行)由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