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及运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付;

(二)企业员工捐助;

(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管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负责特殊事项的研究和处理。第七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

(二)负责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对特殊情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讨论

(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可参照此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