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激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由镇党委设立,主要用于表彰激励,增强党员的荣誉感,把党内激励切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精神动力;开展党内慰问活动,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第三条基金的主要来源。党费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党组织出一点,党员干部捐一点进行筹集,并加强对设立帮扶基金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每年“七一”期间组织各(总)支部进行捐款,镇党委将各(总)支部筹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条基金由镇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存、专人负责,专门管理,基金利息滚存为基金的一部分。

第五条基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坚持激励、关怀、帮扶三者的有机统一,即激发内部动力与外部帮扶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经常性帮扶与集中式帮扶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救济帮困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报基金:

(一)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党龄满50年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党员,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的老模范、老先进等

(二)生活困难党员。主要包括。

1、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困难党员;

2、因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贫困的党员;

3、城镇下岗失业生活困难党员;

4、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老党员;

5、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赡养或家庭成员赡养困难的老党员;

6、病故或意外伤亡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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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接受党组织、党员捐赠帮扶基金,必须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监管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审核不严,虚报、错报、瞒报或拖欠、截留、挪用的当事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