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病房设置及管理办法

医院

关于进一步建立扶贫病房的管理规定

为深入推进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完善扶贫病房管理,方便贫困患者就医,根据

,现就我院扶贫病房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扩大扶贫病房的床位设置

各个病区均要设立一间扶贫病房,并设置“扶贫病房”标志。每个扶贫病房设

张以上扶贫病床。

二、扶贫病房入住对象的基本条件

1、城镇贫困患者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2、农村贫困患者持有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五保户”持“五保证”;

3、因患大病、重病等其它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城镇持居委会、办事处、区卫生局及区民政部门三级四项特困证明,农村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县级民政部门开据的三级四项贫困证明(证明信要有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

三、实行扶贫病房救助对象转诊制度

(一)转诊制度规定。凡符合扶贫病房入住基本条件的城乡贫困患者,必须首先在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妇幼

保健院的扶贫病房就诊。治疗效果不佳或疑难重症,需转入我院扶贫病房治疗的,须经所初诊的县级医院填写转诊表,并由初诊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转至我院扶贫病房入住治疗。

(二)入住扶贫病房的办理程序。凡符合扶贫病房入住基本条件且持有县级医院填写的《转诊表》的城乡贫困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同时将扶贫手续交至住院处,由住院处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入住扶贫病房的患者,住院处要在其病历首页上加盖“扶贫对象”的印章,同时将扶贫手续收存,交由院扶贫病房管理办公室归档。

各病区在收到扶贫对象入住时,原则上应安排到本科室的“扶贫病房”进行治疗。如遇特殊情况暂不能入住的,也可先安排到本科室其它病房治疗,但费用仍按扶贫病房的相关规定计算。

对于住院时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扶贫手续,而在住院期间补交的扶贫对象,其费用减免一律从向住院处提供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对于出院结算后再补办的患者,一律不再享受医疗扶贫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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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明奖惩机制。医院将把“扶贫病房”建设情况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没有认真开展及落实扶贫病房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打着扶贫病房旗号谋利的,要追究科室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救助对象的核查。院扶贫病房管理办公室、住院处及各病区都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的严格核查。对弄虚作假,开具不实证明的,出院前由医院相关人员组成稽查组到当地核实,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减免。对出具不实证明的,

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并对经办人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