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县(区)人民政府,xx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实施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不允许建设单位放在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前期经批准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二)防空地下室修建等级和面积

我市属国家三类重点防护城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项目,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xx中心城区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xx中心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的居民住宅楼(包括翻新),xx中心城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6县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技术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时,建设单位可报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按照《xx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根据甘价服务〔xx〕xx号和xx价发〔xx〕xx号文件规定,xx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50元,其他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50元

3.对于国家出台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⑤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⑦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予以免收,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收取

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联审联批制度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权限

xx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各县城市规划区(含辖区建制镇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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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追究违规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