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工资专户信息报送办事
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为防止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建设银行是唯一存管银行。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层级监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酉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门、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区)以及农垦、森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所属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资保障金的申请登记、基数审核、缴费、建设银行专户存储、核发施工许可、欠薪认定、失信单位公示、启动支付、补缴、清偿和还本付息以及法律责任处罚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等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填写《建筑领域农民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缴纳工资保障金之前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做为缴费资质和缴费基数的认定依据,并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基数审核单》到建设银行缴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人)属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与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省建设银行专户;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人)属市(行署)、县(区)的,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分别存入市、县(区)建设银行专户;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人)属农垦、森工系统的,与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省建设银行直属支行专户。当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建筑施工场所与该单位注册地不同时,与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将工资保障金存入建筑施工场所所在地建设银行专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设银行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议负责管理。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银行应当为交纳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银行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转账回单联),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填报《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据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附建行收款凭证)及有关规定,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未缴费工资保障金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建筑工程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赁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支付意见书》,并派员去现场监督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发放后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应附在《启动支付意见书》后存档备查。建设银行应依据启动支付意见书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作台账记录。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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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