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章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8.1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秘密

◇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

◇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使国家政治、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全局性、战略性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较大范围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损害—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失—局部性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1.违反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秘密信息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密不当行为

1.定密不当包括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2.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

3.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会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

1.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

2.发现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和保存客户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对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密消息予以删除,致使涉密信息继续扩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3.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2.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渎职的犯罪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3.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战时有此行为会受到从重处罚);

4.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机密(战时有此行为会受到从重处罚)

◆保护国家秘密相关法律

◇《保密法》

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保密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查处泄密违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以及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等,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策略、产品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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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进行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中,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进行了授权。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许可证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