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专报

(第3期)中国人民银行宁都县支行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建议总行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

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人总行在1999年和2005年出台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起到到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征信主体、征信范围、征信内容等各方面的改变,这两个办法在规范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数据、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以提高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

一、目前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现场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

一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明确把监督管理征信业写入法律,使人民银行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能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二是缺少非现场监督检查与处理办法。到目前为此,从上到下都还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面的非现场监督检查与处理办法。未出台非现场监管办法,等于未赋予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的职权,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报送信贷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质量难以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征信数据真实性保证难。实际工作中,企业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企业信息失真问题成了当前基层征信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除了受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素质等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外,缺乏监督,造成数据差错也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9月19日,宁都县人民医院职工袁棣华向人行宁都县支行投诉宁都农行信用报告失真,提出要求县农行赔偿5000元信誉损失和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澄清事实案件,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造成袁棣华本人信用数据失真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监督检查到位率比较低一是基层人员少,工作任务多,难以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缺少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管。目前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法规也不完善。基层人行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难以对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实施全面公正的监管,由此造成征信市场难以健康规范发展。三是金融机构自身没能得到来自外部的监督,无法及时改正差错,提高数据质量

二、建议总行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一)、明确非现场监管的方式。非现场监管以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城市行查询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为主,商业银行各种报表检查核对为辅。

(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及计分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3分:

(1)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数、应报贷款余额数、个人消费贷款数、无卡户和境外机构贷款数、实报贷款余额数等,数据存在差错的。

(2)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余额、银行保函余额、未结清银行保函余额、押汇余额、信用证垫款余额、未结清信用证余额等,与实际数不相符。

(3)存在无(效)卡放贷。(4)违反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2分(1)金融机构数据漏报、错报;

(2)城市行查询子系统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与事实核对不符的;

(3)呆帐核销数据,与事实不符的;(4)资产剥离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1分(1)金融机构数据迟报;

(2)借款人相关要素、数据录入不全,存在漏登情况;(3)借款人大事记未及时录入,包括借款人欠息、起诉、逃废债、信用等级等内容;

(4)贷款分类未及时调整;(5)每检索到一个错误数据记录数。

(三)、明确非现场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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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如罚分超过“5分”或警告超过三次以及对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金融机构进行通报。

人行宁都县支行邓南昌

发送对象:赣州中支编辑:廖秋生审核:彭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