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占补平衡问题信息摘编

1、耕地占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含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来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什么是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县(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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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耕地时,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