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行业纠纷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类型的行业纠纷也与日俱增。如何更好地解决行业纠纷成了当下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对山东省高密市的相关调研可发现,行业纠纷调解是解决行业纠纷的一项有效制度。行业纠纷应当有其相对确定的范围,过狭过宽都是不科学的,都会影响到行业纠纷调解制度规范的长远化发展。深化对高密行业纠纷制度的理解,对我国行业纠纷的解决大有裨益。
关键词:行业纠纷;调解;高密市
一、高密市行业纠纷调解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就行业纠纷调解而言,山东省高密市应当说走在全国的前例。笔者试图通过本部分内容对“高密模式”①的行业纠纷调解制度的现状作一简要梳理,并进行相应评析。
1.组织机构及职能
应行业纠纷调解的需要,高密市首先成立了企业法律服务协会。该组织是在高密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由高密市人民法院主办,市司法局、经贸局、财贸办、供销联社、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工会、工商联等管理部门参与协办,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该组织经依法登记,核准注册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律服务协会是高密市处理行业纠纷的重要组织。从其章程看,其职能更主要是宏观的,很少介入行业纠纷的个案处理。其职能活动诸如“法律咨询”、“法制教育”、“法律交流”等,更多是从预防行业纠纷的角度出发,而针对处理纠纷而言,企业法律服务协会主要是通过设立各行业调解中心(设于各行政职能局内部,其调解员也为相关行政职能局工作人员,在关系上,笔者认为,企业法律服务协会于行业调解中心是密切合作的)来进行微观层面个案的处理。
依据前述章程,高密市目前已经设立了外资企业、经贸行业、供销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行业、财贸行业、中小企业等7个行业调解中心。这些行业调解中心内设于各行政职能局,在行业纠纷调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中心由于其行政职能局对相关行业进行的长期日常管理,因此在解决纠纷的专业性、快捷性、有效性等方面皆比其他渠道具有优越性。
2.行业纠纷调解的程序
(1)行业纠纷调解的启动。会员企业内部的行业性纠纷以及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法院在向当事人充分解释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介绍其由行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先行调解。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径直至行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则不存在诉前引导的问题。总之,行业纠纷调解的启动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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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明确行业纠纷调解的适用范围。目前,从高密市不同的书面材料中可见其对行业纠纷的界定不尽相同,如高密市《诉调对接工作规则》第1条规定:“对未经调解员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指导员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并介绍其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持调解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虽未直接指向行业纠纷的内涵,但仍可窥见其指涉的行业纠纷是指“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笔者窃以为其外延失之过狭。而在调研中,笔者在一份调解笔录中又曾看见这样的案例:案由为治安纠纷,调解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某外资企业,另一方为政法委及公安部门。将这样的纠纷纳入行业纠纷调解的范围,显然又失之随意。综上,笔者认为,行业纠纷应当有其相对确定的范围,过狭过宽都是不科学的,并进而会影响到行业纠纷调解制度的规范化长远发展。
5.参照商事仲裁,建立行业纠纷调解员的选择制度,当事人放弃选择的,由相关行政职能局指定。行业纠纷调解与诉讼中调解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由于诉讼系属于法院后承办法官的具体人选当事人无由选择,因而诉讼中的调解员(法官)是不依当事人意志确定的;而行业纠纷调解本身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让当事人选择调解员从法理上说并无不可。并且选择调解员恰恰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和自主性,增强了调解的正当性基础,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在具体制度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目前商事仲裁中仲裁员选择的相关做法来构建行业纠纷调解中调解员的选择制度。在当事人放弃选择权的情况下,则可由相关行政职能局进行指定。
6.发挥调解员在调解协议后续执行中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的调解实践中,某些情形下,“对于协议的后续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调解员负有随时予以补充和矫正的义务”。①对此学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高密模式”的行业纠纷调解制度既然是一种联动机制,就应当发挥整体的作用来最终促进纠纷的“案结事了”。调解员因为对纠纷的处理自然对当事人双方的客观状况以及主观心理等纠纷信息比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要熟悉。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且调解协议业已经法院审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优势,无疑有利于纠纷的和谐解决,这比法院单纯依靠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执行更为积极主动。这一做法也是诉调对接基础上的诉调结合在执行阶段的合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