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局事务信息报备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好我市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市开展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在*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的分所均在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内容、方法
2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材料的同时登陆系统网站,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陆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以填报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各项收入均为20*年年报数),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不一致,应按如下方式将基本信息进行更正。
1、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事务所可自行在系统上进行修改变更,更正后的信息有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结合基本信息报备,我市将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换证工作。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后,旧版证书同时废止。
(六)事务所、分所遗失登陆密码的,应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