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信息审核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天祝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报所在天祝县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二)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上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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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