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

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在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下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具体工作

(一)梳理信息

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操作,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

1.统一格式。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指南》和《目录》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本单位一把手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发布。

2.及时更新。各政府机关应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重点考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应予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并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各政府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六、附则

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