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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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二章应急处置总结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原因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情况;应急值守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应急救援小组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预案衔接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及装备等情况;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2—

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情况。

(七)救援成效。主要包括。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情况;挽回财产损失、保护物资价值、重要设施情况;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情况。

(八)经验教训。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

(九)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于企业自救方面及对于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应急处置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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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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