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