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市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隐匿、篡改、销毁信访材料,或者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失或者故意泄露信访秘密,致使信访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访人钱物,或者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拉拢、收买办理信访责任追究事项工作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和任职,依照中办发〔2009〕25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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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要各社区、科室人员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各社区单位要充分挖屈各种渠道,以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真正走进社区,家喻户晓。
二是要积极引导。对一些涉法的信访问题,要尽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预防产生过激违法行为。
三是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当前信访活动中存在的无序现象。将坚决打击违法信访行为和实事求是解决信访问题结合起来,对有理有序的信访,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解决;对有理无序地信访,要先变无序为有序后,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对无理无序的信访,特别是对组织煽动闹事的人,一定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切实规范群众上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