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做好办信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办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指导,以“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信访为民,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负责办理国家、省、市信访局和中央、省、市有关部委办局转交的来信;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同志个人、信访部门的来信;给其他领导的来信,分别不同情况,要求信访部门受理的,按其要求,没有要求的,由本人阅处;综合分析来信信息,向领导同志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来信情况。
三、工作程序
1、收拆、装订、盖章
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注意保持封面和内容的完整。在来信首页的右上角盖收信章。
2、登记
要认真阅读,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如来信人的基本情况、信件的来源、信访基本事实理由等,填写《人民来信处理情况表》(格式附后),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各单位在收到信件后,不论其来源,也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以下情况除外:(1)一信多投的来信,以月计算,不管多少件,每月只登记一件;(2)模糊不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信、精神病信;(3)涉法涉诉的来信告知后第二次来信;已复查复核确定无理的来信告知后第二次来信;
3、决定是否受理
各单位在收到信件后,由信访部门负责,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于上级交办件,送党政主要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批示,由信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并在收到信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论是否受理都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上级转交的来信,必须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报市信访局。
“收到信件之日”的参照日期为。通过邮局邮寄的信件以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日期为准,机关部门以收到来信加盖收信章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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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对于3封以上重复信、2封以上重复联名信,各单位应主动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市信访局办信科。
2、对已被认定的无理信,或者已处理终结的信件,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可不再受理。
3、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可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