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全区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不及时,报销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实现教职工医疗政策的一致性,让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教育系统教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时间

范围。教育系统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基本保障为核心的原则。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教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职工生育险和职工工伤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广泛覆盖的原则。教育系统管理的所有事业编制的在职、退休及符合条件的退职教职工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做到不重不漏,全面享有。

3、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按上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2%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扣缴。职工生育险、工伤险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按照济劳社险字[2002]47号,单位为参保人员注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过渡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

4、坚持实行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2、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宣传材料、知识讲座、专业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医疗改革的必要性,让医保政策深入人心。要教育广大职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为全区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3、做好衔接工作。今年新成立办事处范围内教职工2011年5月底之前的医疗费按原行政区域原渠道、原办法解决,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底的医药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新建办事处解决;新建办事处范围外其他教职工2011年底以前的医药费仍按原渠道、原办法解决。育龄职工的生育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离休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区公费医疗政策,离休单位所在地卫生院为街镇离休人员的定点医院,由区财政将经费拨付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区医保办负责管理。公务员系列人员(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随全区公务员医疗改革一并进行。

4、加强密切配合。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教育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医保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