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镇医疗保险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3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措施,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如期实现工作目标。特别是尚未启动的统筹地区,要深入调研,认真测算,加快推进制度的出台,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启动。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原则上要求在省辖市区域内,做到政策层面、经办层面、服务层面上的基本统一。

二、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统一宣传口径,重点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参保手续办理、保障待遇水平等。宣传要因地制宜,多渠道、立体式、全方位地宣传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家庭,让城镇居民家喻户晓。宣传要讲究实效,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其便于接受、易于理解、乐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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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待遇落实。各地要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无用人单位、无工资性收入等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保险费征缴筹措办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登记、缴费。要做好符合享受财政补贴困难人群的界定工作,充分利用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及街道组织的有效信息,简约申请、审批手续。商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的补助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基金承受能力和提供合理保障水平出发,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基金支付政策和结算办法,切实维护参保居民的待遇,把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实处。

七、加强基金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不断改进结算办法,加强支付环节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行基金收支情况公开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基金结余率要保持合理的水平,原则上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5%之内,累计结余率一般不超过10%。同时,要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节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经办水平。根据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相应增加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深入持久地抓好“优质服务竞赛”和“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加强作风建设,注重业务操作培训,不断提高全省医保经办人员的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完善适应城镇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点的管理手段,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完善管理机构内部制衡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要加强权力制约,进行经常性的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