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调整若干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增长机制,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市要求,现对城镇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每月为67元,其中:固定账户每月50元,月度账户每月17元。全年合计804元。

退休人员低水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二、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本人门诊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先付费用

2、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

3、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4、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为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缴纳医疗保险费

5、无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200元以上部分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6、退休后长期定居南通市区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南通市区医疗保险信息卡,在南通市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持卡结算。退休后长期定居县外(不含南通市区)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可随退休金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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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结余

若当年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则按一定比例分别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弥补医疗保险基金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的应急。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用于对一个年度内个人按规定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每年收支情况确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东政发[2007]26号、东政发[2007]5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