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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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