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卫
生局文件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1〕9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
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2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2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及我市城乡统筹医保模式特色,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度提高用药水平。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使用时参保人员不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乙类药品使用时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增付标准参照《药品目录异名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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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