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老人,未成年人,其它无医疗保险的人均可参保,可以以个人或家庭参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8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

(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

(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

(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

(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

(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

(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

(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

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

(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人

(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

(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

(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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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