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统计的问题与建议诠释

一、现行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定义中的“工作时间”定额太低

在我国的调查失业定义中,把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足1小时者均视为失业人口。而国外的情况是:美国规定为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者即为失业,他们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甚至达到一半。这样一来,我国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显得偏低,而且现实生活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一周工作一小时,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一个普通人显然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

(二)统计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对外公布的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它以户藉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待遇挂钩的结果,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包括城镇非常住人口

我国的失业统计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劳动力抽样调查,而事实上,我国人口流动数量巨大,每年光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就有数千万,如果不对这部分人口进行失业统计,那么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政府不能知道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对其无法控制;而流动人口本身不能知道自己在本地区是否存在很高的失业率,不能对自己的工作流向有很好的了解,造成了盲流现象和社会的不安定。

第二,没有把乡村人口纳入失业率的统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0%以上,见表1。

而在我国的从业人员中,乡村人口则占了70%以上的比重,见表2。

占人口总数及从业人员数如此大比重的乡村人口的失业情况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反映,可以说是失业统计的重大缺陷。而我国乡村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失业,只不过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隐蔽性强,因此长期以来没有被重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我国的失业统计就能忽视这一点。此外,我国拥有1.3亿左右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注:1996~2000年,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分别为:13508、13050、12537、12704、12820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10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而且数量每年有所变动,这说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分子,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市场的考验和失业问题。我国的失业统计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表1中国历年人口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表2中国历年从业人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第三,抽样比率太低。我国在城镇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中,只抽取了2.5万人。以2000年城镇人口45594万人(已经剔除了不以户记的军人数250万)计算(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94、10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抽样比大约为1/18238,而美国的则为1/1600。可见这个比率太低了。

第四,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僵化。我国的调查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与国际一致,但是登记失业年龄界限却很不合理,仅限定为男16~50岁,女16~45岁,上限连退休年龄都不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这一方面使得很多在劳动年龄内(一般是16~65岁)的人都没有包含进去,另一方面,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工作要求,他们完全符合失业的定义,但是却没有被包含到失业人口中去。这必然使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失业率和实际值偏离较大。

(三)指标设计不完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反映“就业不足”和“隐性失业”现象。就业不足的统计定义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按此标准,我国就业不足人员是大量存在的,如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等等。就业不足从工作时间上讲是处于就业状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但是这种就业并不让人满意,人们仍然有寻找更多工作的意愿,因此失业统计中应该另设指标对此进行反应。

隐性失业的通俗解释是。形式上就业,实际上没有就业。经济学解释就是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者负数的就业。这种情况在我国城乡非常普遍。当然,隐性失业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就业不足人员,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只是隐性失业更为严重和隐蔽,因为他的劳动时间也许达到了就业的定义,但是他创造的边际利润却等于零或者为负。对这部分人的测定和统计,显然更为困难,但是完全不反映这个现象绝对是失业统计的不足之处。

第二,在失业指标设计上,缺乏深度和广度。我国的失业统计仅有失业人数和失业率指标,然后是根据年龄、性别和失业原因等对失业进行的简单分析的表格,缺乏大量的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其他数据,如按产业、地区、失业时间长短等划分的失业数据。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查,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失业情况究竟如何,对政府制定政策有很大影响;我国地区间发展速度不同,失业水平也是不同的,但是缺少具体数据的支持,这也不利于当地政府进行调控和人们理性选择就业地区;分析失业时间的长短也能判断我国的经济周期等情况,反映了失业和就业的连贯性。但是失业统计体系却缺少这些数据,这使得它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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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估算,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国际对比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者历史时期下,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农业隐性失业二是抽样调查估算法,即通过对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性失业率。作为这项调查的单位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权威部门。国家统计局曾用这一方法测算出1994年我国的农村隐性失业人数为1.1亿,隐性失业率为25%。三是各种模型推算法。笔者倾向于使用抽样调查估算法,因为这可以作为以后农村失业抽样调查的理论基础,为下一步的失业统计改革打好基础。

第四,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失业统计应该有所不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完善发达地区的失业统计系统,譬如在调查频率、调查范围上首先与国际接轨;对于不同的行业,可以规定不同的就业和失业标准,可以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而且在对失业结构作进一步分析时,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指标,从而对该行业失业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种宏观指导的作用。

第五,加大调查频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以年计的,这对现实的就业情况没有很大的实际用途。另外,我国的流动人口失业情况调查的对象是在调查区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更是要求时间上的及时性。但是我国疆土大、人口多,不可能实现一个月对外报告一次的频率。因此建议每季度报告一次,这样能对现实的就业进行比较好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