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统计检查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统计检查员是指经依法任命或批准,专职或兼职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专职统计检查员是指市统计局执法科的工作人员;兼职统计检查员是指以从事统计业务工作为主,又负有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人员。第二条xx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检查员,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兼职统计检查员。第三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4、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四条市统计局负责对本级管理的统计检查员考核、批准或任命,协助省局做好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和统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建立本级统计检查员名录库。第五条统计检查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统计检查员有以下权力: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第六条拟任的统计检查员必须参加由国家或省统计局直接组织的,省统计局或委托市统计局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并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第七条经培训的的拟任统计检查员,必须填写《统计检查员登记表》,由市统计局审批,报省统计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任命和核准的统计检查员,由省统计局统一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市统计局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统计执法检查证》式样和领取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九条统计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负责收回《统计执法检查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于十五日内,按照审批和核准程序,上交《统计执法检查证》,报省统计局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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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证人或案情有关资料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统计检查员泄露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