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法律检查和调研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令第1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三条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审计署负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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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当将对本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审计署。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00年0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01月28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