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
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
(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
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第七条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
(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
(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数据是否准确。
(三)招投标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
(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
(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
(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
(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
(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
(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
(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
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