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10-10-22|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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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范围
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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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矿产资源统计要求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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