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苏大[2008]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办法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资金审计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纪监审办公室
2008年09月27日印发
校对:徐昳荃
附件:
附件: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苏州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计范围
(一)学校划拨的学院(部)经费。主要是指学校划拨给学院(部)的行政包干经费、本科生经费、研究生经费、特支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
(二)学院(部)自有资金。主要指纳入学校结算中心管理、学院(部)自主支配的对外服务创收的收支、投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
第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门将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原则上在每届学院(部)领导班子任期内审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资产管理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来源(收入)、使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二)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重点
(一)学院(部)自有资金来源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物价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或超标准收取费用;
2.未经学校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擅自收费;
3.用自制票据等不合规收据收取费用;
4.隐匿或截留应上交的学校收入;
5.其它违规或不当收入。
(二)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个别领导或相关人员私自将本单位经费或自有资金外借或挪用;
2.虽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或上级批准,但经费或自有资金使用造成损失或浪费;
3.招待费用超过标准,福利性、劳务性支出异常;
4.虚开购物发票、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现金;
5.超过一年以上长期占用公款不销账。
(三)自有资金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现金保管不安全;
2.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形式公款私存;
3.未按账、款分离原则设立内部制约制度;
4.重大开支未经学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没有实行民主理财;
5.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设置不完整,编制不规范。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门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审计结果的运用
学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结果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学院(部)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学院(部)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实施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可以与学院(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对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群团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苏州大学苏大科技〔2016〕2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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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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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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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第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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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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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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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大学学院教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
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
-1-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7.学生竞赛经费。用于学院组织的学生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校外专家评审费、校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与师生交通差旅费、购买必要的保险费用等。校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每天30元/人的标准发放。
各项教学经费使用比例为。学院教学经费可用于上述各类教学活动,但一般设备购置费不超过学院教学经费的5%,体育维持费不超过学院教学经费的3%。
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分类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及省市下达的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学校专项和配套经费,其类型与用途包括:
-2-1.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新建专业的建设,以及有关专业的教育部评估或认证的工作经费。
2.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精品课程(群)、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网络课程、国际化教学课程、公共选修课等课程建设。
3.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教材和电子教材的建设,以及教材出版资助。
4.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教学团队的建设。
5.教改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及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6.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用于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研究建设费3类:
1.人员劳务费。指直接参加项目建设与研究的有关校内人员的劳务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春学期立项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记录表参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