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探讨:试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原则和内容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两型社会”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提出了新要求:资源节约要求,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实现资源节约,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成为了建设“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友好要求,构建和谐农村可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创造友好的“审计环境”。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
(一)内部审计模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较早出现了以农村经管部门(或称“经管站”)为审计主体,以村集体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的农村内部审计。这种模式主要是依据1992年5月农业部第11号令《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和部分省区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而设置。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审计模式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至今仍被大量采用。另外有些农村地区出现以乡镇政府成员临时组成的审计机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即“乡镇政府内部审计”),这种模式从其隶属关系和设置的形式来看,也属于内部审计性质,但由于受到经费和人员编制等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这种模式比较少见。目前以“经管站”为审计主体的内部审计模式实质上就是让经管站既充当经营管理者又充当监督人,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其审计结论严重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经管站”日常经管工作繁重,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而乡镇政府内部审计成员由于是乡镇领导干部组成,其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很难适应“两型”社会的审计要求。
(二)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是在县(市)级审计机关下设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县(市)级审计机关负责,性质属于国家审计。不足的是这种审计监督范围比较有限,与乡(镇)政府脱离,不能适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开展,属于事后监督;其次审计工作过于偏重对经济案件的查处,忽略了其在乡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然后由于县(市)级审计人员有限,导致审计工作覆盖面窄、连续性差,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乡(镇)的经济运行情况。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范围较广,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农民承担费用、农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因此国家审计机关派驻审计模式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但其权威较大,独立性和审计专业性强,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模式出于探索和创新角度考虑,在一些乡镇(街道)出现委托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这是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得以实现的一种有益尝试。但这种模式暂时不适应农村集体经济这一特殊的领域。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与村“两委”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破坏了典型的cpa审计的三角关系,独立就失衡,有碍审计的开展;其次从成本上来看,委托方难以支付相对昂贵的cpa审计费用,或者觉得农村财务管理水平较低,乡镇(村)经济业务相对简单,没有必要请专业技术和独立性较高的cpa来进行审计;从操作层面来看,cpa审计农村集体经济虽然是一块新的领域,但由于没有具体相关准则或制度可供cpa参考,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两型社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模式的建立为建设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根据2006年2月新修改《审计法》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之规定,可以设想在各县(市)国家审计机关专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综合审计中心”(具体机构体系设置如图1),该中心垂直隶属于县(市)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其优势和相关要求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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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建平。《乡镇审计》,中国时代出版社2002年版。
[2]王爱红。《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研究》,《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5期。(编辑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