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刘家义讲话

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和路径

摘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看,国家审计应走出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仅仅考虑财政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更应看到具有较高层次的“受托责任”。未来的国家审计,应从财政财务责任评价,发展到对行政责任的评价。因此,国家审计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完善国家治理机制是国家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关键字:国家审计国家治理方式路径

一、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审计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内生于国家治理的;二是国家审计为国家治理服务,通过特有的独立监督对国家治理发挥作用。概括起来应该是国家审计来源于国家治理,同时反作用于国家治理,审计的国家治理作用是国家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

从前一个方面看,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国家审计本身的治理也是很有意义的。审计署近年来不断推动审计的法治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审计的体制机制,创新和改进审计的方式方法,逐步加大审计队伍建设的力度,无不体现着对国家审计本身治理的极大重视。毫无疑问,搞好审计本身的治理既是完善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也是审计发挥为国家治理服务的一个首要前提。

从第二个方面看,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也都体现着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突出特征。

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可以从四个方面去理解:一是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审计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从政治制度设计看,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监督控制系统,既是内生的,又是独立的三是从审计运行机制来看,国家审计有效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对改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从增强治理绩效来看,国家审计通过发现并促进问题整改,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问题。2004年12月原审计长李金华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主办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上就发表过《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为问责导航》的演讲,明确提出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命题,同时指出“完善治理是中国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努力”。

由此可以看出,时下大家讨论的“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问题,不仅是对“审计免疫系统”论的深化,更是我国审计理论和审计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随着我国审计实践的不断发展,对进一步提高境界、提升层次,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这一命题的提出对把握审计发展的规律、一般与特殊的统一,推动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审计制度的创新,促进中国审计工作的全面科学发展,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工具的意义

在我国当代民主框架下,将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一)拓展了国家审计的作用范围。从单纯审查财务、财政收支到关注体制与制度的改革在我国,从国家审计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审计的监督范围,不断地在拓展。自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在改革开放之初,计划体制的特色还是十分明显的,国有经济的大统一格局下,财政审计在“上审下”的制度下,维持了很小的规模,而国家审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方面;此后,财政审计在《审计法》的强力推进下,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而随着中央“国退民进”的政策实施,企业审计的规模发生了较大的萎缩。在财政审计方面,增加了“绩效审计”的力度,使传统财政审计向深层次延伸。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审计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和驻外机构审计等等内容,国家审计的范围在结构上与内涵上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然而,应当看到,那种“出了西家走东家”式的微观式的审计的确解决了被审计单位的某些问题,改进了相关的工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国家和地方在管理体制与制度层面上的问题,使国家审计实际发挥的作用很有局限性。国家审计如何在我国转轨时期这个许多方面无序的状态下,以很少的资源消耗,通过解决“点”上的问题,再深入到解决“面”上的问题,显然是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体制与制度问题解决了,也就达到了国家治理的效果。

(二)强化对官员个人权力的制衡: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

一开始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到后来对县级以下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再到现在的对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我国的国家审计已经将传统的财务、财政收支审计,延伸到了对领导人职务责任的审计,使国家审计成为制约公共机构个人权力的有力工具。经济责任审计被认为是中国国家审计的一大特色。仍然可以断定:“经济责任审计将成为未来国家审计的亮点”。在最近十年中,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没有重大突破,新的经济基础与落后的上层建筑之间矛盾重重,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官员腐败;而目前,在所有的腐败中最突出的是“用人”腐败。这是当前干群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解决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约束问题,自然是离不开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性改变的状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将一直是解决干部腐败的有力工具,并且可能发挥越来越显著的效果。在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将成为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突破口。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瓶颈”,由于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掣肘,政治改革举步维艰;在政治改革中,核心问题是干部任用问题,这导致“吏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经济领域的问题是所有问题的集中体现,而所有的腐败都与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在反腐败方面,赋予国家审计以重任,国家审计不应当缺席。国家审计成为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工具,是我国特殊时期国家治理的一项重大要求。在目前,党组织的经济控制权力边界并不明晰,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党的基层领导人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将不可避免;在我国现行的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下,对权力的制衡本来就存在着某些缺陷,在党的部分基层领导人借党的名义滥用权力时,对这些领导人的约束就十分必要;而对国家治理,也应当考虑“治党”的问题:后一个问题解决了,前一个问题就容易多了。国家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扩展到党组织层面,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中获得的重大突破。

(三)增加对执法机构的约束:国家审计立法功能的突起

从建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角度看,政府的“管理”职能应当向“服务”职能转变,这意味着需要将本来市场调节的权力归还给市场,即政府的权力应当缩小。但是,在社会转轨时期,政府的经济控制权力不是在变小,而是在事实上表现为一种无序扩展的态势;坚持“中国特色”已经成为某些政府官员强化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正当借口,为了维护市场化改革的成果,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必不可少。国家审计需要通过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使政府“依法行政”,达到治理政府的目的。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实现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广。各级党委、政府希望审计工作在推动制度创新、机制转变、政令畅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客观上要求审计必须更加紧密地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工作,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社会公众希望审计敢于揭露违法违规事实,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及时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客观上要求审计必须狠抓质量,提升水平,出更多更好的成果;即使是审计对象对审计的要求也在提高,希望审计公平、公正和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被审计单位更好发展,这就要求审计机关要在关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效益情况,并提出切实有效的审计建议,促进科学发展。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一)政策和体制层面:

1、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这些年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办法和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是关系改革发展成败与否的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方面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有的不会或不善于利用政策,有的打政策擦边球,有的自立章法违背政策的精神实质,这些问题如果不很好地加以解决,就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国家治理的顺利运转要求确保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政令畅通,国家审计通过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可以及时掌握、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对各种经济信息进行验证鉴别和筛选,以判明经济信息的可靠程度,最终为宏观决策、公民参政议政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国家审计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促进作用,首先要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要注重分析和反映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国家科学决策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支持;其次要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和查处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问题,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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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是一个法制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诉求。国家审计加强与公众参与治理的良性互动,是有效地化解和防范社会风险及隐患,加强社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予,因此国家权力必须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国家权力并非无限,政府等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权力必须合法、高效、廉洁、透明和负责任。因此我国人民民主和依法行政等宪政基本原则,决定了作为国家权力部门之一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以满足人民的利益的和需要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国家审计保障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行审计信息公开,审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透明审计行为,公布审计结果,扩大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领域治理活动提供正确的指引信息、客观的评价标准等,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2、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政府透明度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正在向透明政府转型。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要求其能够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并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的财务和绩效信息真实合规性的报告,从而促进拥有信息的社会公众质疑政府财政政策的制定和结果,使政府对财政政策的执行更加负责,同时增强社会公众对宏观政策选择理解和信心。因此,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实现透明政府的重要制度保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披露政府行为,通过多方监督和促进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另一方面披露国家审计的工作,告诉社会公众审计机构做了什么,接受社会公众、同行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价。我国自1999年首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共鸣。我国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是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中“可以”一词表明了是否选择公告是审计机关的一种权力。同时《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2002)第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表明其中人为色彩依然浓厚,缺乏制度约束。因此应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对涉及诸如国家安全的国家机密的内容予以保密,除此之外应一律公开。也就是说,应该将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权利”改为“义务”,将审计结果公告的“批准制”改为“核准制”,逐步做到“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通过制度约束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审计机构,免于受到相关的打击报复。这种审计公告制度,不应仅仅停留在最高审计机关的层面上,对于地方审计机关也应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此外,对于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化,还应注意完善事前告知和事后救济等一系列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