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进行审查、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其中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实施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加强和完善。
一、目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时,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阅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往往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在调查取证中,税务检查人员仅限于使用询问笔录这一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二、加强和完善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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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确立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地位,税务检查在行政执法中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调查取证只是税务检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均包括两方面即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作为后者则需要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来实现,所以说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与调查取证往往同时存在,因此,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重要地位,才能真正推动税务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2、尽快制定有关调查取证的工作制度,调查取证工作是保证税务检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利于税收违法事实的准确查实和认定,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收集、整理、保存、审查、判断证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规范性制度,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作用。
3、积极探索有关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开展税务检查的同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该认真研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巧,摸索和总结出一套科学、行之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方法和技巧,推动税务检查工作深入进行,提高办案质量。